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0年度,46號
TNDV,100,家簡,46,201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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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簡字第46號
原   告 陳冠慧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前原告與被告侯信男間請求返還代.
被告應給付原告2,123,45.
費新臺幣22,087元,扣除原.
告尚應繳納新臺幣18,007元.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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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