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431號
TNDV,100,司聲,431,2011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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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陳耀勳
相 對 人 邱永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之祖厝坐落於相對人所有臺南 市○○區○○段652 地號之土地上,因祖厝年久失修,急需 修繕,而聲請人依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所載地址,欲通知相 對人上開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為此, 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 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邱永來之戶籍確設於臺南市○○區○○路200 巷13號,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附卷足參。聲請人依前址付郵 送達上開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邱永來,經郵局以查 無此人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足認本件聲請核 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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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