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1351號
聲 請 人 王仁宏即順昌當舖
相 對 人 陳玉山
陳玉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玉山、陳玉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理 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 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秋月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於民國100年2月15日死亡,相對人陳玉山、陳玉郎為 被繼承人林秋月之第一順位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 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林秋月(女,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南市 佳里區○○里○○鄰○○街207號)於100年2月15日死亡,相 對人陳玉山、陳玉郎為被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迄今並未 陳報遺產清冊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等件為據。復經 本院依職權查詢,僅有被繼承人林秋月之第一順位繼承人邱 陳彩鳳、許陳彩菊有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但並無陳報遺產 清冊案件,有本院索引卡在卷可徵,是相對人陳玉山、陳玉 郎確為被繼承人林秋月合法繼承人無誤。另查,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之債權人一節,亦有聲請人提出本票1件為證,足堪 認定。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 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