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0年度,3869號
TPBA,90,訴,3869,2002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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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六九號
  原   告 美商‧輝瑞產品公司(Pfizer Products Inc.)
  代 表 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丙○○
        乙○○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參 加 人 威而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柯俊良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威而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緣原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以「威而鋼」商標圖樣,作為其註冊第七九 二二九二號「威而鋼」正商標之防護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 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三十類之茶葉、茶葉製成之飲料等商品,向中央 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審查准 列為註冊第八九三七七一號防護商標,嗣威而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該防護 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十一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 而為系爭防護商標之註冊應為無效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 九○)訴字第○九○○六三○四五七○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 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 加人威而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 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威而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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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而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