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八號 原 告 鼎記織襪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怡騰律師 李世馨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 參 加 人 義大利商‧史代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複代 理人 唐迪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一年三月七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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