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9053號
TNDV,100,司促,19053,2011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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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05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非訟代理人 賴啓忠
債 務 人 賴科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玖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賴科伯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定相對人得
    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
    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
    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及每月陸佰元違約金。
  (二)相對人賴科伯自九十年七月至九十年十月共消費簽新臺
    幣貳萬柒仟伍佰參拾捌元未按期給付,另利息、違約金
    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伍元,以上共
    計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玖拾參元,雖屢經催討,相對人
    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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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