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05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非訟代理人 賴啓忠
債 務 人 賴科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玖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賴科伯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定相對人得
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
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
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及每月陸佰元違約金。
(二)相對人賴科伯自九十年七月至九十年十月共消費簽新臺
幣貳萬柒仟伍佰參拾捌元未按期給付,另利息、違約金
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伍元,以上共
計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玖拾參元,雖屢經催討,相對人
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