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8100號
TNDV,100,司促,18100,201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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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10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朱威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貳拾陸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
     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朱威霖於民國92年4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
     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
     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
     按年息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及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300,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400,延滯第三個月(
     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500,延滯連續三個
     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
     限。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國100年6月22日止尚
     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105,150元及利息暨違約
     金8,976元。
  (三)狀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
     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8100號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10│朱威霖  │民國100年6月│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5.│
│  │5150元 │     │22日    │     │4計算之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威霖  │民國100年6月│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
│  │105150│     │22日    │      │續費NT$300,延滯第二個月當│
│  │元  │     │      │      │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400,延│
│  │   │     │      │      │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
│  │   │     │      │      │逾期手續費NT$500,延滯連續│
│  │   │     │      │      │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
│  │   │     │      │      │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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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