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90年度,7781號
TPBA,90,簡,7781,2002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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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簡字第七七八一號
  原   告 巨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 菊
右當事人間因勞保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台九十訴字第○
○六六八九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且起訴應以 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 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所明定。原 告如逾期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裁定駁回 之。
經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以下同)九十年四月三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送達證 書附訴願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九十年四月四日起算,其設址於 台中縣,扣除在途期間七日,本應於同年六月十日即已屆滿,因適逢週日,延至翌 (十一)日屆滿。原告遲至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 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 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 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一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  官 陳雅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始得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否則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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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