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7105號
TNDV,100,司促,17105,2011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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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10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戴何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貳佰肆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陸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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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