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7011號
TNDV,100,司促,17011,2011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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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01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穆利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貳佰柒拾叁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穆利娜因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
  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
  ,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125273元整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
  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
  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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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