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6902號
TNDV,100,司促,16902,2011070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902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東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右山
非訟代理人 陳素渼
債 務 人 林蜜
債 務 人 林耀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壹佰捌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九五四六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
  金,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
  並按前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陸仟陸佰肆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如主文第一項之請求,其中違約金部分,依本件貸款 借據第五點後段之約定乃係「貸款逾期時,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 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故應係僅就『逾期利息』部分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成計算,超過此部分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