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4345號
債 權 人 傅文欣即傅向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炎林、李靜雯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為民事訴訟法第 117條前段所明定。次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 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傅文欣即傅向陽未於聲請狀具狀人欄上簽名或蓋 章,縱有蔡鍾興之印文於聲請狀狀尾,惟由傅文欣即傅向陽 代表中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立之授權書所示,該公司願 授權予蔡鍾興處理與李靜雯間之砂石買賣契約事宜,然該授 權書僅為影本,本件聲請狀及其附件未見有債權人之簽章, 欠缺法定程式,經本院於100年6月10日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 正上開程式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查該通知已於10 0年6月15日送達予債權人,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前揭 請求,尚乏有據,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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