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91年度,87號
TPEV,91,店簡,87,2002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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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八七號
  原   告 聖雄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瓊芬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陳被告甲○○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或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對被告甲○○提起本件返還所有物之訴,起訴 後被告甲○○於九十一年一月五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可稽,原告應提出被告死 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以及繼承人戶籍謄本以利本院詢被告之繼承人 是否承受訴訟或命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一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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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雄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