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485號
TNDV,100,司促,11485,2011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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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485號
債 權 人 蕭維從即詹維從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林錦昭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一 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錦昭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一百年五月十一日裁定限期命債 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八日送 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 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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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