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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207號
TNDV,100,司促,11207,2011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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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207號
債 權 人 正巽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文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連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 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 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連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 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十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提 出債務人連國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賴明桂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此項通知已於一百年五月十二 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 ,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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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巽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