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13號
異 議 人
即 聲請人 吳清泉
林吳美華
吳清心
相 對 人 張國祥
蔡博堯
蔡博銘
蔡博政
蔡博哲
簡蔡淑貞
蔡宜蓁
林俊宏
陳宏州
陳宏焜
陳宏明
陳宏源
陳宏義
張永吉
張永鐘
張永銘
張吉成
張萬億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等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
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0年3月11日所為處分(99年度司聲字第
118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該異議為有理 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0年3月11日所為處分(99年度 司聲字第1185號),於100年3月17日送達異議人,此有該處 分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按,異議人於100年3月18日具狀聲明異 議,經司法事務官認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法院裁定,揆諸前開
說明,程序上尚無不合。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
兩造間關於臺南市○○區○○段436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之耕地三七五租約,是否仍繼續有效存在之租佃爭議事 件(下稱系爭租佃爭議案件),業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763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46號判決確 定在案,異議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 定,檢附如附表一所示收據共13張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 本院99年度司聲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以非屬訴訟費用範圍而 駁回,惟:
㈠兩造自92年起即對系爭土地續訂耕地三七五租約,及有無耕 作等節紛爭不斷,異議人為保全有耕作事實之證據,乃向林 務局購買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空照圖,備來日訴訟使用,自 為訴訟之必要費用。
㈡系爭租佃爭議案件中,關於承租人【即本件異議人】是否有 耕作之事實,二審法院於98年11月12日命兩造各提出88年1 月到91年之空照圖,雖該次筆錄僅記載「請被上訴人【即 本件相對人】應提出」,漏載上訴人【即本件異議人】部分 ,惟可由庭訊錄音光碟可證。
㈢異議人於99年2月11日依二審法院囑咐提出空拍圖及翻攝照 片,法院亦認為重要證據而當庭勘驗,有當日筆錄可證。 ㈣系爭租佃爭議案件二審判決書第11頁記載「對照被上訴人不 爭執真正,由上訴人【按即本件異議人】提出之航空照片… 亦顯示,於⒈90年4月27日、⒉90年8月24日、⒊91年3月20 日拍攝時,系爭土地上之樹木相當茂密等情觀之,足認自88 年8月29日至91年3月20日止,系爭土地確由承租人正常耕作 ,並無不為耕作情事」等語,即二審判決亦以上開空拍圖為 判決基礎。
㈤依上,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命相對人應給 付異議人新臺幣(下同)17,940元,及自裁定送達相對人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所謂訴訟費用,係指於訴訟程序中為伸張或防衛權 利所必要之費用,如為起訴前因另案所支出或為蒐集證據自 行預先支出之相關費用,除有法律明文規定者外,均非訴訟 費用之範疇。訴訟費用之範圍係指裁判費及本法第77條之23 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包括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
、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 之必要費用。
四、經查:
㈠系爭租佃爭議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763號判決、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46號判決,已於99年11月8 日確定在案,其變更(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及 追加被告張萬億【即本件相對人】負擔等情,業據本院調閱 上開卷宗查證屬實。
㈡惟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費用,異議人自陳係訴訟前預為保全 證據所支出之費用云云,然附表一編號1至8為林務局航空測 量照片之申請費用,該類證據難認有何滅失之虞,而有預為 保全證據之必要,且依上開說明,此部分費用亦非「本案」 訴訟程序中為伸張或防衛權利之必要所支出,自不得認係 本件訴訟所生費用。
㈢附表一編號9至13所示費用
⒈異議人所舉附表一編號9至12所示收據,係分別申請如附表 二所示12張航空測量照片或航空照片影像檔之費用,有行政 院農林委員會林務局航空測量所100年6月23日農測資字第10 09100620號函可稽(見本院卷第24至25頁),而附表二其中 僅編號7、8、9之航空測量照片曾於訴訟提出(見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46號卷②第8至9頁),故異議 人主張附表一編號9至12全部為訴訟必要費用已有可議。況 附表二編號8之航空測量照片亦經負舉證責任之相對人提出 ,自無重複提出之必要。另異議人雖稱係二審法官於98年11 月12日庭訊時命其提出航空測量照片,並聲請本院勘驗該次 庭訊錄音光碟云云,惟該日庭訊光碟已銷毀乙情,有本院公 務電話紀錄可稽,故異議人主張,亦難憑採。
⒉另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46號判決關於本案 訴訟爭點之系爭土地是否「不自任耕作」或「非因不可抗力 繼續一年以上不為耕作」乙節,已載明應由相對人負舉證責 任(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46號判決第8 頁第八點),經調查後並認,相對人依98年11月12日受命法 官諭知而提出之系爭土地88年8月29日、89年6月20日、90年 8月24日之航空測量照片可見「系爭土地之樹木茂密」(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46號判決第10頁第十 點㈠⑷),足徵本件相對人於系爭租佃爭議案件已舉證不足 ,雖上揭判決亦記載「由上訴人提出之航空照片…亦顯示, 於⒈90年4月27日、⒉90年8月24日、⒊91年3月20日拍攝時 ,系爭土地上之樹木相當茂密」等語,惟系爭土地於該期間 樹木茂密乙情,已經由負舉證責任之相對人所提之航空測量
照片即可證明,則異議人所提附表編號9至12所示航空測量 照片更難謂為必要之費用。
⒊異議人主張附表一編號13所示發票費用為沖洗費,惟依異議 人提出之該發票原本,無法判定該發票所示支出係沖洗費, 更難以認定係何內容之沖洗費用。況異議人僅附表二編號7 、8、9所示航空測量照片曾於訴訟提出,業如上述,而依行 政院農林委員會林務局航空測量所100年6月23日農測資字第 1009100620號函所檢附之收據款項明細,異議人所申請附表 二編號7、8、9之圖資總類為「雷射沖印放大航空片」,並 非影像檔,異議人主張沖洗費為訴訟必要費用,亦難憑採。五、綜上所述,異議人所提附表一編號1至13所支出之費用,非 訴訟程序中所必要之費用,異議人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抗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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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收據 │ 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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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3年6月23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1,000 │
│ │ │農林航空測量所收據 │ │
│ │ │0031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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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3年6月23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2,100 │
│ │ │農林航空測量所收據 │ │
│ │ │0031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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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3年6月25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1,800 │
│ │ │農林航空測量所收據 │ │
│ │ │0031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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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3年6月29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1,800 │
│ │ │農林航空測量所收據 │ │
│ │ │0032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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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4年9月9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900 │
│ │ │農林航空測量所收據 │ │
│ │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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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4年10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300 │
│ │ │農林航空測量所收據 │ │
│ │ │0333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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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4年10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300 │
│ │ │農林航空測量所收據 │ │
│ │ │0333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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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5年3月24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300 │
│ │ │農林航空測量所收據 │ │
│ │ │0355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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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8年12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3,300 │
│ │ │農林航空測量所收據 │ │
│ │ │0302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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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8年12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1,200 │
│ │ │農林航空測量所收據 │ │
│ │ │0302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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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8年12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2,800 │
│ │ │農林航空測量所收據 │ │
│ │ │0302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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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9年2月1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900 │
│ │ │農林航空測量所收據 │ │
│ │ │0313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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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8年12月31日│統一發票號碼 │1,240 │
│ │ │KD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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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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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收據編號│ 圖資種類 │ 圖資號碼 │ 拍攝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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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30277 │黑白航空照片影像檔 │ 88P59_6447 │88年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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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彩色航空照片影像檔 │ 91R16_39 │91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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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彩色航空照片影像檔 │ 91R61_102 │91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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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30278 │彩色正射影像檔 │00000000_090628a_0302 │98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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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030276 │雷射沖印放大航空照片│ 88P59_6469 │88年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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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雷射沖印放大航空照片│ 89P44_156 │89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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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雷射沖印放大航空照片│ 90P19_105 │90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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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雷射沖印放大航空照片│ 90R61_37 │90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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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雷射沖印放大航空照片│ 91R16_39 │91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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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雷射沖印放大航空照片│ 91R61_102 │91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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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雷射沖印放大航空照片│ 090628a_0302 │98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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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31313 │黑白航空照片影像檔 │ 81P34_19 │81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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