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738號
TNDM,100,訴,738,201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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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7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甫銘
選任辯護人 王進輝律師
被   告 余育誌
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楨律師
被   告 陳順仁
      郭浚萁
      吳政益
      黃立翰
      劉泳麟
      張鴻明
      鄭棠升
      陸冠淋
      謝東益
      林鴻榮
      蔡喻帆
      沈宏展
      楊瑞益
      王東瀛
      韓振忠
      郭順利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62
2、3600、3601、8083、811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甫銘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余育誌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順仁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郭浚萁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吳政益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黃立翰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劉泳麟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張鴻明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鄭棠升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陸冠淋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謝東益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林鴻榮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蔡喻帆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沈宏展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楊瑞益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王東瀛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韓振忠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郭順利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陳甫銘(綽號甫銘)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97年8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鄭棠 升(綽號旺仔)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3月確定,於95年7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因妨 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7年8月2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陳甫銘余育誌(綽號國賓)、陳順仁(綽號皮蛋)與劉俊 能(由本院另行審理判決)為朋友關係,竟共同基於意圖營 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謀議以陳甫銘為 首,出資組成「甫銘賭場」之職業賭場,分早、晚場,早場 由劉俊能負責,晚場由余育誌負責,陳順仁則負責邀約賭客 及管理賭場雜事等事宜。早場自上午2時起至下午5時止,晚 場則自下午5時起至晚上10時止。早場係以紙質天九牌為賭 具(俗稱貢鐘),賭博方式係由劉俊能或由賭客輪流作莊與 其他3名賭客對賭,賭法係以2支紙質天九牌比大小,點數大



者為贏,未持牌之其他賭客,可用夾子夾住號碼牌及賭資選 擇押注3家閒家中之其他1家,若賭客押中,莊家則以1比1賠 率賠付賭客,莊家每贏新臺幣(下同)10萬元,即由劉俊能 等人抽頭12000元。晚場則以天九牌(俗稱黑粒)為賭具, 其賭博方式係由余育誌或其他賭客輪流作莊,外莊三家,以 4支天九牌比大小決定輸贏,在場賭客可選擇外莊三家之任 一家押注金錢與莊家比大小,不論莊家或外莊贏,均由余育 誌等人向贏家抽頭,每贏1萬元抽取300元。謀議底定,即由 劉俊能或同有犯意聯絡之高昭雄(由本院另行審理判決)出 面承租如附表一所示之臺南市○○區○○路2段936巷32號旁 鐵皮屋、臺南市○○區○○路177巷6弄3號、臺南市安定區 中崙37之1號、臺南市歸仁區○○○街27巷30號、臺南市歸 仁區「淨國寺」附近雞寮、臺南市○○區○○路2段265之10 號隔壁鐵皮屋、臺南市○○區○○路75號、臺南市○○區○ ○路124號、臺南市○區○○路607號、臺南市安平區○○○ 路○段59號、臺南市○○區○○路2段68號、臺南市○區○○ 路1181巷32之1號、臺南市○區○○○路1段341號等處,作 為賭博場所,並雇用同有犯意聯絡之謝東益(綽號東益)擔 任記牌等工作;楊瑞益(綽號慶仔)擔任發夾子等工作;張 鴻明擔任收抽頭金(俗稱便當盒)等工作;林鴻榮擔任疊牌 支等工作(自99年4月起至99年8月止);鄭棠升(綽號旺仔 )、蔡喻帆(綽號菜脯)、李連生(綽號李仔,由本院另行 審理判決)、劉泳麟(綽號阿林仔,自99年11月起),擔任 司機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自小客車或廂型車,在臺南市仁德 區「家樂福大賣場」附近等處,載送賭客至上處賭場賭博等 工作;王東瀛(綽號阿東)、韓振忠(綽號白菜)、郭順利 (綽號順利,自99年5月起至99年11月止),擔任把風及過 濾賭客身分等工作,自99年3月起,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 ,經營職業賭場。
三、陳甫銘余育誌陳順仁與劉俊能為擴展賭場範圍,竟與吳 政益、李南屏、張育瑋(李南屏、張育瑋均由本院另行審理 判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 聯絡,由吳政益李南屏、張育瑋負責租得高雄市○○區○ ○路321巷100弄12號、高雄市○○區○○路2巷20號對面鐵 皮屋、高雄市岡山區○○○路68號之1旁停車場等處,作為 賭博場所,並邀約賭客,劉俊能、余育誌亦分別負責早場之 貢鐘及晚場(經營時間改為凌晨1時起至凌晨6時止)之黑粒 賭場之工作,亦雇用同有犯意聯絡之謝東益擔任記牌等工作 ;郭峻萁擔任洗牌等工作;楊瑞益擔任發夾子等工作;張鴻 明擔任收抽頭金等工作;鄭棠升蔡喻帆、李連生、劉泳麟



陸冠淋沈宏展(綽號展啊)等人,擔任駕駛車牌號碼不 詳之自小客車或廂型車,在高雄市岡山區、永安區等指定地 點,載送賭客至上開賭場賭博等工作;王東瀛韓振忠、黃 立翰等人,擔任把風及過濾賭客身分等工作,自100年1月起 ,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經營職業賭場。
四、查獲經過:
㈠、於99年8月4日下午2時許,在臺南市歸仁區○○○街30巷27 號,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高昭雄、李連生、張鴻明郭順利楊瑞益謝東益等人,聚集王富雄莊傑民、林晏 慈、蔡麗梅、黃錦秀、李劉淑珍、朱林秀霞、蔡永欽、黃吳 金枝、劉子綺、蘇華林、蔡永吉、柯文昌張馨云、郭劉美 娥、黃美珍、林文壹方俊雄、陳邱素雲、陳秀金、徐渼蓴 、阮氏貝、鄭文傑、陳朝鑫林淑梅、潘秀花、許春、李正 芳、蘇麗珍、柯廷融李秀鑾、李重濟、郭寶川、吳鳳珠、 林素蘭、林寶玉、洪宜羚、葉馨宜、陳素玉、張珠美、蔡秉 勳、吳道明、黃文賢、莊素英曾碧蘭陳吳鳳妹、王珠環 、黃淑貞、曾秀花、林嘉樹、吳九妹、蘇素湄、陳秋暖、李 吳金秀蘇秀月孫鵬博許瑞聖、楊秀敏、黃劉仁、許玉 卿、阮氏思阮氏玉紅梁氏珊葉惠櫻丁金星、尤春桃 、張謙福、吳耀能、王吳燕、洪吳麗華黃碧雲劉建業黃聲燕、李永春、王秀雲、李美麗、洪秀梅、鄧進長、陳鈥 娟、吳錐、黃錦瑜、蔡美英、許金財、陳羿瑔、王進壽、吳 三龍、張陳秀珠、李盈東、王海祥黃金燦、穆玉珠、黃鄭 秀美、蔡淑敏、梅氏妙、陳芳男、劉茂基、劉金華、吳何水 治、黃亞珊、曾鈺貴、伍錦娘、蔡家基、劉晉彰、李益郎、 許秀倩、梁明豐、蔡豐名、鄭昀甄田鄭宰、黃麗珠、郭惠 鈴、蔡位蘭、施瑞麒、施陳月裡、張陳金桃、林鈺芳等116 名賭客,以俗稱貢鐘之賭法賭博。嗣於同日下午3時35分許 ,在上址,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賭具紙質天九牌21副、骰 子65顆、鬧鐘(計時器)1個、桌巾1張、橡皮筋1包、夾子 250個及抽頭金1萬5800元。
㈡、嗣於:
1、100年2月24日凌晨1時許,陳甫銘余育誌吳政益、李 南屏、張育瑋等人,聚集陳耀慶楊明仁王証郎、陳杰 宏、李盈東、李允吉江宗原、許金財、侯朝卿、黃博志 、蔡蒼澤黃偉盛林順得郭俊忠李清旺、顏士博、 涂明宏、郭政男、李建榮(以上19人,另為緩起訴處分) 等人,在高雄市○○區○○路2巷20號對面鐵皮屋玩賭天 九牌,迄至同日凌晨4時5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在上處地 點當場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2、100年2月24日上午6時許,為警持搜索票,在臺南市○○ 區○○路4段477號陳甫銘住處搜索,扣得筆記本6本、帳 證資料24張。
五、案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及調查局臺南 市調查處、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岡山分局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陳甫銘余育誌陳順仁郭浚萁吳政益黃立翰劉泳麟張鴻明鄭棠升陸冠淋謝東益、林鴻 榮、蔡喻帆沈宏展楊瑞益王東瀛韓振忠郭順利於 準備程序為有罪之表示,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 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 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 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
),合先敘明。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甫銘余育誌陳順仁郭浚萁吳政益黃立翰劉泳麟張鴻明鄭棠升陸冠淋謝東益林鴻榮、蔡喻 帆、沈宏展楊瑞益王東瀛韓振忠郭順利於警詢、偵 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共犯劉俊能、陳甫銘余育誌陳順仁郭浚萁、吳 政益、黃立翰劉泳麟張鴻明鄭棠升陸冠淋謝東益林鴻榮蔡喻帆沈宏展楊瑞益王東瀛韓振忠、郭 順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即賭客王富雄莊傑民、林晏慈、蔡麗梅、黃錦秀、李 劉淑珍、朱林秀霞、蔡永欽黃吳金枝、劉子綺、蘇華林、 蔡永吉、柯文昌張馨云、郭劉美娥、黃美珍、林文壹、方 俊雄、陳邱素雲、陳秀金、徐渼蓴、阮氏貝、鄭文傑、陳朝 鑫、林淑梅、潘秀花、許春、李正芳、蘇麗珍、柯廷融、李 秀鑾、李重濟、郭寶川、吳鳳珠、林素蘭、林寶玉、洪宜羚 、葉馨宜、陳素玉、張珠美、蔡秉勳吳道明、黃文賢、莊 素英、曾碧蘭陳吳鳳妹、王珠環、黃淑貞、曾秀花、林嘉 樹、吳九妹、蘇素湄、陳秋暖李吳金秀蘇秀月孫鵬博許瑞聖、楊秀敏、黃劉仁、許玉卿、阮氏思阮氏玉紅梁氏珊葉惠櫻丁金星、尤春桃、張謙福、吳耀能、王吳 燕、洪吳麗華黃碧雲劉建業黃聲燕、李永春、王秀雲 、李美麗、洪秀梅、鄧進長、陳鈥娟、吳錐、黃錦瑜、蔡美 英、許金財、陳羿瑔、王進壽、吳三龍、張陳秀珠、李盈東 、王海祥黃金燦、穆玉珠、黃鄭秀美、蔡淑敏、梅氏妙、



陳芳男、劉茂基、劉金華、吳何水治、黃亞珊、曾鈺貴、伍 錦娘、蔡家基、劉晉彰、李益郎、許秀倩、梁明豐、蔡豐名 、鄭昀甄田鄭宰、黃麗珠、郭惠鈴、蔡位蘭、施瑞麒、施 陳月裡、張陳金桃、林鈺芳、張瑞雄陳耀慶楊明仁、王 証郎、陳杰宏、李盈東、李允吉、林彩雲、林芸岑黃薏方江宗原、許金財、侯朝卿、黃博志、蔡蒼澤、王朝生、陳 誼瑄、黃偉盛林順得郭俊忠李清旺、顏士博、涂明宏劉明芳楊惠茹、郭政男、李建榮於警詢中之證述。㈣、99年8月4日扣案之紙質天九牌21副、骰子65顆、鬧鐘(計時 器)1個、桌巾1張、橡皮筋1包、夾子250個及抽頭金1萬 5800元。
㈤、100年2月24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㈥、被告陳甫銘等人持用之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及通訊監察譯文各 1份。
㈦、各賭場現場蒐證照片1份。
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甫銘余育誌陳順仁郭浚萁吳政益黃立翰劉泳麟張鴻明鄭棠升陸冠淋謝東益林鴻榮、蔡 喻帆、沈宏展楊瑞益王東瀛韓振忠郭順利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提供場所及聚眾賭博罪。上開 被告18人之間,與共同被告劉俊能、李南屏、張育瑋、李連 生、高昭雄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上開被告多次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均係基於一個賭 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 之一接續行為。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 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等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 法第55條規定,應從其中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 斷。又被告陳甫銘鄭棠升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等 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渠等2人 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法定刑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並 均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陳甫銘余育誌陳順仁與共同被告劉俊能為首 ,雇用人數眾多之被告郭浚萁吳政益黃立翰劉泳麟張鴻明鄭棠升陸冠淋謝東益林鴻榮蔡喻帆、沈宏 展、楊瑞益王東瀛韓振忠郭順利及共犯劉俊能、李南 屏、張育瑋、李連生、高昭雄等人共同經營職業賭場,場所 多達15處,期間長達近1年,查獲之賭客逾百人,規模甚為 龐大,對於對於社會經濟及治安影響頗鉅,並兼衡被告等人



之學歷工作、婚姻狀況等智識程度及經濟家庭生活狀況,以 及上開被告於犯罪後均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就被告郭浚萁吳政益黃立翰劉泳麟張鴻明鄭棠升陸冠淋謝東益林鴻榮、蔡喻 帆、沈宏展楊瑞益王東瀛韓振忠郭順利部分並諭知 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警方於99年8月4日至台南市歸仁區○○○街30巷27號賭場搜 索扣得之紙質天九牌21副、骰子65顆、鬧鐘(計時器)1個 、桌巾1張、橡皮筋1包、夾子250個,為被告或共犯所有供 其犯聚眾賭博罪所用之物,抽頭金1萬5800元為被告犯罪所 得之物,業據被告陳甫銘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 一第216頁);另附表三編號2所示警方於100年2月24日在高 雄市○○區○○路2巷20號對面鐵皮屋搜索扣得之被告余育 誌所有之雜記紙1張、記帳卡4張、賭資2萬2300元、行動電 話手機1支等物,均為被告余育誌所有供其犯本件聚眾賭博 罪所用之物,據被告余育誌於審理時供陳明確(見本院卷一 第216頁背面);附表三編號7所示7500元及骰子1盒、天九 牌1副均為被告及共犯所有供其犯本件聚眾賭博罪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張鴻明於審理時供陳在卷(見本院卷二100年7月 11日審判程序筆錄)。依據共犯責任共通原則,上開物品均 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即附表一所示之物)。
㈣、不予沒收之物:
⒈100年2月24日自被告陳甫銘住處,扣得之筆記本6本、帳證 資料24張,以及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被告陳甫銘供稱並 非本件聚眾賭博所用或因犯本件聚眾賭博罪所得之物,亦非 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⒉附表三所示之物,除附表一所示之外,被告均陳稱與本件聚 眾賭博罪無關,以查無證據足認與被告所犯本件聚眾賭博犯 行有關,又非違禁物,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 條之2,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
本案經檢察官許華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宣告沒收之物)
⒈紙質天九牌21副
⒉骰子65顆
⒊鬧鐘(計時器)1個
⒋桌巾1張
⒌橡皮筋1包
⒍夾子250個
(以上為100年8月4日搜索扣押之物)
⒎雜記紙1張
⒏記帳卡4張
⒐現金2萬2300元
⒑行動電話手機1支
(以上為附表三編號2之部分物品)
⒒現金7500元
⒓天九牌1副
⒔骰子1盒
(以上為附表三編號7之部分物品)
附表二:
┌────┬────────────┬───────────────────────┐
│被告 │經營時間 │地點 │
├────┼────────────┼───────────────────────┤
陳甫銘 │99年3月1日至93年3日3日 │A:台南縣仁德鄉○○路177巷6弄3號 │
│ │99年4月9日至99年4月15日 │ │
│ │99年5月10日至99年5月14日│ │
│ │99年5月18日至99年5月19日│ │
│ ├────────────┼───────────────────────┤
│ │93年3日4日至99年4月8日 │B:台南縣仁德鄉○○路○段936巷32號旁鐵皮屋 │
│ │99年4月16日至99年5月9日 │ │
│ │99年5月15日至99年5月17日│ │




│ │99年5月20日至99年6月2日 │ │
│ ├────────────┼───────────────────────┤
│ │99年6月4日至99年6月5日 │C:台南縣安定鄉中崙37號之1 │
│ │99年8月5日至99年8月6日 │ │
│ ├────────────┼───────────────────────┤
│ │99年6月6日至99年6月15日 │D:台南縣歸仁鄉○○○街30巷27號 │
│ │99年6月17日至99年7月6日 │ │
│ │99年7月14日至99年7月18日│ │
│ │99年7月24日至99年7月28日│ │
│ │99年8月3日至99年8月4日 │ │
│ ├────────────┼───────────────────────┤
│ │99年6月16日 │E:台南縣歸仁鄉淨國寺附近雞寮 │
│ ├────────────┼───────────────────────┤
│ │99年7月7日至99年7月13日 │F:台南縣關廟鄉○○路○段265-10號隔壁 │
│ │99年7月19日至99年7月23日│ │
│ │99年7月29日至99年8月2日 │ │
│ ├────────────┼───────────────────────┤
│ │99年10月14日、15日、21日│G:台南市○○區○○路75號 │
│ │、22日、25日及29日 │ │
│ │99年11月1日、3日、7至8日│ │
│ │11日、15日、17日、23日及│ │
│ │26日 │ │
│ │99年12月2日、7日、10日、│ │
│ │15日、21日、24日、28日、│ │
│ │、31日 │ │
│ │100年1月3日、5日、10日、│ │
│ │12日 │ │
│ ├────────────┼───────────────────────┤
│ │99年10月24日、28日 │H:台南市○○區○○路2段68號 │
│ │99年11月5日 │ │
│ ├────────────┼───────────────────────┤
│ │99年10月17日、26日 │I:台南市安平區○○○路○段59號 │
│ │99年11月2日、6日、10日、│ │
│ │12日、19日、28日 │ │
│ ├────────────┼───────────────────────┤
│ │99年10月30日 │J:台南市○○區○○路124號 │
│ │99年11月4日、9日、13日、│ │
│ │、18日、20日、22日、25 │ │
│ │日、27日 │ │
│ │99年12月1日、3日、6日、8│ │




│ │日、13日、16日、20日、25│ │
│ │日、29日 │ │
│ │100年1月1日、2日、6日、8│ │
│ │日、11日、14日 │ │
│ ├────────────┼───────────────────────┤
│ │99年10月31日 │K:台南市○區○○○路1段341號 │
│ │99年11月14日、21日 │ │
│ │99年12月12日 │ │
│ ├────────────┼───────────────────────┤
│ │99年11月30日 │L:台南市○區○○路607號 │
│ │99年12月5日、9日、11日、│ │
│ │14日、17日、19日、22日、│ │
│ │27日、30日 │ │
│ │100年1月4日、7日、9日、 │ │
│ │13日 │ │
│ ├────────────┼───────────────────────┤
│ │99年12月4日、18日、26日 │M:台南市○區○○路1181巷32之2號 │
│ ├────────────┼───────────────────────┤
│ │100年1月1至8日、15至31日│N:高雄市○○區○○路321巷100弄12號 │
│ ├────────────┼───────────────────────┤
│ │100年2月2至6日、8日 │O:高雄市岡山區○○○街68號之1旁停車場 │
│ ├────────────┼───────────────────────┤
│ │100年2月9至12日、19至23 │P:高雄市○○區○○路2巷20號對面鐵皮屋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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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經營時間 │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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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育誌 │99年3月1日至93年3日3日 │A:台南縣仁德鄉○○路177巷6弄3號 │
│ │99年4月9日至99年4月15日 │ │
│ │99年5月10日至99年5月14日│ │
│ │99年5月18日至99年5月19日│ │
│ ├────────────┼───────────────────────┤
│ │99年3日4日至99年4月8日 │B:台南縣仁德鄉○○路○段936巷32號旁鐵皮屋 │
│ │99年4月16日至99年5月9日 │ │
│ │99年5月15日至99年5月17日│ │
│ │99年5月20日至99年6月2日 │ │
│ ├────────────┼───────────────────────┤
│ │99年6月4日至99年6月5日 │C:台南縣安定鄉中崙37號之1 │
│ │99年8月5日至99年8月6日 │ │




│ │ │ │
│ ├────────────┼───────────────────────┤
│ │99年6月6日至99年6月15日 │D:台南縣歸仁鄉○○○街30巷27號 │
│ │99年6月17日至99年7月6日 │ │
│ │99年7月14日至99年7月18日│ │
│ │99年7月24日至99年7月28日│ │
│ │99年8月3日至99年8月4日 │ │
│ ├────────────┼───────────────────────┤
│ │99年6月16日 │E:台南縣歸仁鄉淨國寺附近雞寮 │
│ ├────────────┼───────────────────────┤
│ │99年7月7日至99年7月13日 │F:台南縣關廟鄉○○路○段265-10號隔壁 │
│ │99年7月19日至99年7月23日│ │
│ │99年7月29日至99年8月2日 │ │
│ ├────────────┼───────────────────────┤
│ │100年1月1至8日、22至31日│N:高雄市○○區○○路321巷100弄12號 │
│ ├────────────┼───────────────────────┤
│ │100年2月2至6日、8日 │O:高雄市岡山區○○○街68號之1旁停車場 │
│ ├────────────┼───────────────────────┤
│ │100年2月9至12日、19至23 │P:高雄市○○區○○路2巷20號對面鐵皮屋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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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經營時間 │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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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順仁 │99年3月1日至93年3日3日 │A:台南縣仁德鄉○○路177巷6弄3號 │
│ │99年4月9日至99年4月15日 │ │
│ │99年5月10日至99年5月14日│ │
│ │99年5月18日至99年5月19日│ │
│ ├────────────┼───────────────────────┤
│ │93年3日4日至99年4月8日 │B:台南縣仁德鄉○○路○段936巷32號旁鐵皮屋 │
│ │99年4月16日至99年5月9日 │ │
│ │99年5月15日至99年5月17日│ │
│ │99年5月20日至99年6月2日 │ │
│ ├────────────┼───────────────────────┤
│ │99年6月4日至99年6月5日 │C:台南縣安定鄉中崙37號之1 │
│ │99年8月5日至99年8月6日 │ │
│ ├────────────┼───────────────────────┤
│ │99年6月6日至99年6月15日 │D:台南縣歸仁鄉○○○街30巷27號 │
│ │99年6月17日至99年7月6日 │ │
│ │99年7月14日至99年7月18日│ │




│ │99年7月24日至99年7月28日│ │
│ │99年8月3日 │ │
│ ├────────────┼───────────────────────┤
│ │99年6月16日 │E:台南縣歸仁鄉淨國寺附近雞寮 │
│ ├────────────┼───────────────────────┤
│ │99年7月7日至99年7月13日 │F:台南縣關廟鄉○○路○段265-10號隔壁 │
│ │99年7月19日至99年7月23日│ │
│ │99年7月29日至99年8月2日 │ │
│ ├────────────┼───────────────────────┤
│ │99年10月15日、21日、22 │G:台南市○○區○○路75號 │
│ │日、25日及29日 │ │
│ │99年11月1日、3日、7至8日│ │
│ │11日、15日、17日、23日及│ │
│ │26日 │ │
│ │99年12月2日、7日、10日、│ │
│ │15日、21日、24日、28日、│ │
│ │、31日 │ │
│ │100年1月3日、5日、10日、│ │
│ │12日 │ │
│ ├────────────┼───────────────────────┤
│ │99年10月24日、28日 │H:台南市○○區○○路2段68號 │
│ │99年11月5日 │ │
│ ├────────────┼───────────────────────┤
│ │99年10月17日、26日 │I:台南市安平區○○○路○段59號 │
│ │99年11月2日、6日、10日、│ │
│ │12日、19日、28日 │ │
│ ├────────────┼───────────────────────┤
│ │99年10月30日 │J:台南市○○區○○路124號 │
│ │99年11月4日、9日、13日、│ │
│ │、18日、20日、22日、25日│ │
│ │、27日 │ │
│ │99年12月1日、3日、6日、8│ │
│ │日、13日、16日、20日、25│ │
│ │日、29日 │ │
│ │100年1月1日、2日、6日、8│ │
│ │日、11日、14日 │ │
│ ├────────────┼───────────────────────┤
│ │99年10月31日 │K:台南市○區○○○路1段341號 │
│ │99年11月14日、21日 │ │
│ │99年12月12日 │ │




│ ├────────────┼───────────────────────┤
│ │99年11月30日 │L:台南市○區○○路607號 │
│ │99年12月5日、9日、11日、│ │
│ │14日、17日、19日、22日、│ │
│ │27日、30日 │ │
│ │100年1月4日、7日、9日、 │ │
│ │13日 │ │
│ ├────────────┼───────────────────────┤
│ │99年12月4日、26日 │M:台南市○區○○路1181巷32之2號 │
│ ├────────────┼───────────────────────┤
│ │100年15日至22日 │N:高雄市○○區○○路321巷100弄12號 │
│ ├────────────┼───────────────────────┤
│ │100年2月2至6日、8日 │O:高雄市岡山區○○○街68號之1旁停車場 │
│ ├────────────┼───────────────────────┤
│ │100年2月9至12日、19日至 │P:高雄市○○區○○路2巷20號對面鐵皮屋 │
│ │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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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經營時間 │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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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