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495號
TNDM,100,訴,495,201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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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喬旋
選任辯護人 黃俊達律師
      賴鴻鳴律師
      蘇文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63
7號、第5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喬旋自民國壹佰年捌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羈押期間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喬旋因強盜等案件,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其 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 ,於民國100年5月6 日為羈押處分而執行羈押。查被告涉犯 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屬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衡此所涉罪責之重,堪認被告主觀上應有強 烈之畏罪潛逃動機,同案被告張承嗣供稱於警拘提前有不明 人士示警,且本案雖經警於被告住處執行搜索扣得95塊半普 洱茶餅,然尚有77塊普洱茶餅迄未起出,認有湮滅證據之虞 ,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 款之事 由,非予羈押,甚難進行未來之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 要。經受命法官訊問後,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 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請求准予 被告交保停止羈押等語,難以採取。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著自100年8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羈押期間並禁止接見通 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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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