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468號
TNDM,100,聲,1468,201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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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沈育萱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林家慶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育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家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而由具保人沈育萱 提出上開金額具保在案,茲因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 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三、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所通知並派警拘提,均未到案執 行,再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遵期到案 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此有送達證書 、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並未在監執 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 卷足參,堪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郁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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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