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460號
TNDM,100,聲,1460,2011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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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蓋樹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蓋樹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蓋樹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 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 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 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蓋樹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民 國九十八、九十九年間,分別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八 六七號、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一四號及九十九年度訴字第 三二四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八月、八月確 定,嗣上開三案,於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經本院以九十九 年度聲字第一一六六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 受刑人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 日期原為一00年十二月六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為十二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一00年十一 月二十四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一00年七月十五日法授矯 字第一000一一四0九九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一00年七月十五日法授 矯字第一000一一四0九九一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 二監獄燕巢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件在卷可 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 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 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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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