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433號
TNDM,100,聲,1433,2011072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伽雯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一百年度聲沒字第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參柒公克、零點零伍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承辦九十九 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一四號被告王伽雯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據承辦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查扣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三包共重一‧一一四公克(檢驗後,分 別重0‧0三七公克、0‧0五0公克,另一包檢驗後用罄 ,)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違 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 。查本案扣案之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 級毒品違禁物一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於法有據,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書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