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383號
TNDM,100,聲,1383,201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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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川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100年度聲
沒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魔法球」壹台(含IC板壹片)及機檯內之賭金新臺幣叁仟柒佰玖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川翔所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九年度速偵字第五三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魔法球」一台(含IC板一 片)及賭資新臺幣(下同)三千七百九十元等物,為被告及 共犯「阿東」之男子所共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供承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 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所涉之本案賭博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九年五月三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 三條之一規定,以九十九年度速偵字第五三號為緩起訴處分 ,該緩起訴處分並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三日確定,緩起訴期間 一年,於一○○年五月十二日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上職議字第二二三四 號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魔法球」一台( 含IC板一片)及機台內現金三千七百九十元,分別為當場 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並有現場 檢查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件及現場照片 十張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為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將該扣押物單獨宣告 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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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