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00年度,43號
TNDM,100,易緝,43,2011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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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緝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振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6984
、96年度偵字第59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附件檢察官起訴狀所載。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 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蔡振祥業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死亡,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一○○年六月三十日中市警刑 字第一○○○○五○二八三號函送之佛山市南海區殯儀館火 化證影本、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法醫學死因證明書影本各 一件(見本院易緝卷第一、三、四頁)及本院職權調取之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見本院易緝卷第七頁)在卷可證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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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