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黃林雪吟被 告 蔡 錦 霞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佩玉中 華 民 國 10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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