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572號
TPDV,99,訴,572,201107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7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怡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超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
複代理人  廖晨曦律師
      許惠月律師
      陳世英律師
      王昱琁
      林矜婷
被   告 黃顯榮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李心慈即福滿溢商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九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1/1頁


參考資料
怡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