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634號
上 訴 人 聖安東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門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宗霖因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三四號債
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價)額為新台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
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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