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90號原 告 王義德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蔡文玲律師被 告 華德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易忠被 告 蔡篤雄上列二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複 代 理 人 蕭欣怡律師 吳甲元律師 賴思安 住臺北市中山區○○○路○段八一號三 樓之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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