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401號
TPDV,99,訴,2401,201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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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401號
原   告 藝術達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漢瀛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林瑩姮律師
被   告 騰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舜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代理人  蕭翊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99年7月13日變更為 劉漢瀛,已聲明承受訴訟(參見本院卷第36頁)。原告主張:兩造於95、96年間合作開發模具,由被告委託原告 設計、製造椅背框,原告須向被告指定之供應商國靖辦公家具 有限公司(下稱國靖公司)採購相關零件,所設計、製造之椅 背框亦須搭配國靖公司設計、製造之座椅框架進行整體測試, 故關於設計、製作椅背框模具之過程,原告皆與國靖公司聯絡 ,並將往來之電子郵件傳送被告知悉。被告曾於95年12月21日 委由原告設計、製作椅背框模具,約定報酬為新臺幣(下同) 120萬元,被告依約先付頭期款342,000元。嗣原告製作之椅背 框模具於96年3月13日經被告確認並允許試作樣品,樣品於96 年10月24日經國靖公司測試合格,然被告於97年2月間向原告 表示希望修改為毋須按座椅兩旁之按鈕即可將椅背拉起,經商 議後,原告於97年5月間同意修改設計及重新開模,並於97年9 月21日將修改完成之樣品交付被告確認。詎被告故意不確認, 拒不給付餘款858,000元等情。求為判命被告給付原告858,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付利息 之判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辯稱:原告未交付合於約定之椅背框樣品供被告驗收,無 權請求給付報酬等語。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 請,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本院之判斷: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 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



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 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 字第917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95年12月21日 委由原告設計、製作椅背框模具,約定報酬為120萬元,被告 依約先付頭期款342,000元等情,業據提出報價單為證(參見 本院卷第11頁),被告亦不爭執。惟原告主張已依約於97年9 月21日將完成之樣品交付被告確認,得請求被告給付餘款858, 000元等語,為被告所否認。經查:
㈠原告雖提出97年9月21日電子郵件(參見本院卷第74頁), 主張已將模具所製作之樣品寄送被告,惟被告否認之,且原 告並未舉證證明已寄送樣品及其形貌,亦未舉證證明被告已 收受原告寄送之樣品,其以被告收受樣品後未曾表示不符約 定或有瑕疵為由,主張被告已確認樣品,難認有據。 ㈡至於被告辯稱:原告曾派員將修改設計後之椅背框樣品攜至 被告公司,然於提交被告驗收前先於會議室測試結果,發現 有按鈕整組脫落、卡榫斷裂、彈簧掉出之瑕疵,遂棄置於會 議室內,嗣被告發現其整體形狀亦不符約定等語及所提椅背 框照片(參見本院卷第83至85頁),固據原告否認,並表示 照片所示椅背框非其製作之樣品等語,惟原告既未舉證證明 已提出符合約定之樣品,尚難因被告不能證明所提照片內容 為原告製作之樣品,遽謂原告已依約提出樣品。又原告雖以 被告已收受原告寄發之97年9月21日電子郵件為由(參見本 院卷第131頁),主張被告已收受原告寄送之樣品,然原告 於97年9月21日電子郵件係表示樣品於上週寄送被告等語, 則收受電子郵件並不表示已收受樣品。另原告雖主張:原告 就所設計之椅背框,已於96年2月間協助被告以其法定代理 人之名義申請新型專利獲准,且被告已據以製作產品銷售等 語,惟所稱申請專利日期係在原告於97年5月間同意修改設 計及重新開模之前,尚難據以證明原告修改後之模具符合兩 造之約定,且原告依約既須設計並製作椅背框模具,則原告 尚難僅因其設計已為被告取得專利或被告已依其設計製作產 品,即謂原告已完成製造模具之工作。從而,原告主張已依 約提出樣品,被告故意不確認,應依民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 視為條件已成就等語,請求被告給付模具餘款858,000元, 並無理由。
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主張舉證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綜上所述,原告依模具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58,000元及 其法定遲延利息,並無理由,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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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藝術達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普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