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89號
原 告 六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周旺
訴訟代理人 謝永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因99年度建字第89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為新台幣7,897,0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18,
8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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