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303號原 告 超越光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卓華訴訟代理人 馮志剛律師被 告 李英冠被 告 黃極榮被 告 陳田鈺被 告 翔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華楓被 告 陳英傑被 告 楊士清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複代理人 吳蕙如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林雅芬律師 吳佾宸律師被 告 胡勝益被 告 李吉雄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林雅芬律師複代理人 黃舒瑜律師複代理人 白友桂律師被 告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村被 告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欽仁被 告 楊兆麟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張嘉真律師 林雅芬律師複代理人 黃舒瑜律師 白友桂律師被 告 吳東亮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複代理人 林信宏律師 劉琦富律師被 告 陳田稻 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被 告 蔡達諭(原名蔡達雄)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符玉章律師被 告 林南強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複代理人 楊堯泓律師被 告 莊進發訴訟代理人 巫坤陽律師被 告 鄭世松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林雅芬律師複代理人 魏潮宗律師被 告 郭明鑑被 告 王月蘭(被告王永慶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王文洋(被告王永慶之承受訴訟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粘毅群律師 顏鳳君律師被 告 王瑞華(被告王永慶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王瑞瑜(被告王永慶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王瑞慧(被告王永慶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王瑞容(被告王永慶之承受訴訟人)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白友桂律師 吳佾宸律師被 告 王貴雲(即被告王永慶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王雪齡(即被告王永慶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王雪紅(即被告王永慶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王文祥(即被告王永慶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李英冠、黃極榮、陳田鈺、翔和股份有限公司、陳英傑、楊士清六人複代理人「吳蕙如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吳蕙如 住臺中市○○路○段105之2號」。 事實及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