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02號
聲 請 人 石蔡秀足
訴訟代理人 石珠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755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6 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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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19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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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種 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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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號碼不詳│普通股│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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