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730號
TPDV,100,重訴,730,2011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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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30號
原   告 正中法稅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翰林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9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 於100年7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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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中法稅徵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