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595號
TPDV,100,重訴,595,201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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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59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許文鐔
被   告  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維三
被   告  林淑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伍拾壹萬肆仟零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肆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萬元或同額之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鼎公司)於民國96年7 月24日邀同被告王維三林淑蕙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授信 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約定授信總額度為新臺幣(下 同)5,000萬元,利息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或 其他相關文件上所載利率條款之約定方式計付,如未依約履 行新臺幣債務時,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約定借(墊)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墊) 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另有約定遲延利率時,則按該遲延 利率計付違約金,且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即喪失期限利益。被告王維三林淑蕙並出具保證書,承諾 願就被告九鼎公司對伊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主債務人與 伊基於授信契約書約定所生之債務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 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以6,000萬元 為限額,與被告九鼎公司負連帶償還責任。
㈡被告九鼎公司於96年8月3日提出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 向伊借款1,200萬元、300萬元,借款期間均至101年8月3日 止,並約定自借款日起,前6個月於每月3日按月付息,自第 7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按伊1年期 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下稱定儲利率)加年率1.6%計息, 嗣後定儲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又於98年3



月26日向伊借款400萬元、100萬元,借款期間均至101年3月 26日止,約定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26日按月平均攤 付本息,利息則按定儲利率加碼年率1.8%計息。詎被告九鼎 公司自100年1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所欠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計欠751萬4,092元,除應一次全數清償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被告王維三林淑蕙既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與被告九鼎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
㈢為此,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 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保證書、授信契約書、存款利率表 及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且被告經相當期日之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 酌,自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 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751萬4,092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復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 准許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一審裁 判費75,448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表:
┌──────┬────────────┬───────────┐
│計 息 本 金 │利息 │違約金 │
│(新臺幣) ├──────┬─────┼───────────┤
│ │計息期間 │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 │
├──────┼──────┼─────┼───────────┤
│4,414,462元 │自100.1.3起 │按原告一年│自100.2.3起至清償日止 │
│ │至清償日止 │期定期儲蓄│,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 │
│ │ │存款機動利│按左開利率之10%計算, │
│ │ │率加碼年率│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 │
│ │ │1.6%機動計│左開利率之20%計算。 │
│ │ │收。 │ │
├──────┼──────┼─────┼───────────┤




│1,103,616元 │自100.1.3起 │同上 │自100.2.3起至清償日止 │
│ │至清償日止 │ │,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 │
│ │ │ │按左開利率之10%計算, │
│ │ │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 │
│ │ │ │左開利率之20%計算。 │
├──────┼──────┼─────┼───────────┤
│1,596,815元 │自100.1.26起│按原告一年│自100.2.26起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期定期儲蓄│,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 │
│ │ │存款機動利│按左開利率之10%計算, │
│ │ │率加碼年率│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 │
│ │ │1.8%機動計│左開利率之20%計算。 │
│ │ │收。 │ │
├──────┼──────┼─────┼───────────┤
│399,199元 │自100.1.26起│同上 │自100.2.26起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 │
│ │ │ │按左開利率之10%計算, │
│ │ │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 │
│ │ │ │左開利率之20%計算。 │
└──────┴──────┴─────┴───────────┘
上開第①至②筆利率目前為:定儲利率1.29%+1.6%= 2.89%上開第③至④筆利率目前為:定儲利率1.29%+1.8%= 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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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