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富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陳林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素瑩間因100 年度重訴字第282 號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捌佰陸拾玖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叁萬零陸
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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