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32號
TPDV,100,重訴,132,2011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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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原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本源
訴訟代理人 謝瓊嬅
被   告 郭時瓊
被   告 李森永
被   告 李火金
被   告 李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8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5之本案請求本金(新臺幣)欄位關於「2,071,36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081,36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如附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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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