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898號
TPDV,100,訴,898,2011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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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98號
原   告 李滿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啟元間因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
6萬4,532元(起訴請求566萬6,315元-勝訴部分170萬1,783=敗
訴部分396萬4,5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454元,上
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欠58,9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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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