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051號
TPDV,100,訴,3051,2011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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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51號
原 告 陳禹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貫良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納裁判費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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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