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1號
原 告 易欣樺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蔡宜蓁律師
柯俊吉律師
被 告 祥欣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宜青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啟翃
郭恩叡
被 告 羅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敘明律師
陳培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八月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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