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美國全國記錄安全有限公司 (NATIONWIDE REGISTR
Y & SECUR.
法定代理人 亞伯拉罕 瓦爾特斯.
代 理 人 廖建台律師
廖維達律師
相 對 人 蔡火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蔡火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 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 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 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僅提出本院所發債權憑證、參 與分配表、第三人陳報扣押薪資債權或聲明異議狀、財政部 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暨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三群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中華民國 全國公業總會第八屆理監事名單等文件,漏未提出如附件所 示之事項,於法不合,爰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 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件:
一、相對人之債權人、債務人名冊(含債權債務人姓名、住址、 債權種類及金額)。
二、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種類、價值、金 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如係現金、存款 ,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
三、最近二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存摺影本)。
四、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
五、如經破產宣告,得以適任破產管理人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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