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0年度,19號
TPDV,100,消債清,19,2011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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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心慈原名許心慈.
代 理 人 張金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麗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翁挺育
附表:
一、請依法定格式重新填載債權人清冊(依聲請人提出之單據, 民間債權人除徐振福建華當舖外,仍有張文松等其他人, 請正確填寫各債權人姓名或名稱、債權金額,及地址)。二、最近五年從事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並提出證明文 件(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報告,聲請 人為謙柔美髮美鏡百貨商行之負責人,請說明此營業活動及 每月營業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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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