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1292號
TPDV,100,司聲,1292,2011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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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292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聶韻秋
相 對 人 柯德修  原住臺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戶籍地址在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 所,致債權移轉通知函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並提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債權移轉 通知函等件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已於99年3 月5 日遷入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 所,已屬所在不明,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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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