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768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瑞城
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萊 斯(RAIS)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非訟代理人於聲請狀底蓋章正本。
二、相對人萊 斯(RAIS)現於我國境內之應受送達所(應提出
其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
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