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7663號
聲 請 人 陳榤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文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
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
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
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