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7550號
TPDV,100,司票,7550,2011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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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7550號
聲 請 人 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心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瑞葉簡進國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
二、債權讓與已為通知之相關文件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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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