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7168號
TPDV,100,司票,7168,2011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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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7168號
聲 請 人 龔立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陞紡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提示日,以及利息起算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
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
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者仍須經提示後
始得請求付款)。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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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