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6686號
TPDV,100,司票,6686,2011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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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6686號
聲 請 人 蔡聖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保羅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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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