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5966號
TPDV,100,司票,5966,20110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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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966號
聲 請 人 陳木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雨承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黃雨承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 國100 年6 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裁判 費新臺幣1,000 元,該裁定於100 年6 月23日寄存於聲請人 住所處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昆明街派出所,並於10 0 年7 月3 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 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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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