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179號
TPDV,100,司拍,179,201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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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長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傳芳
相 對 人 環球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荊 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抵押權從屬於 主債權,隨同主債權之讓與而移轉於受讓人。最高法院78年 台上第944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0年8 月15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及第三人亞信觀光發展 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天然觀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三人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信託公司)所負之債 務,設定新臺幣(下同)9,12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 續期間自80年5 月15日起至110 年8 月14日止,債務清償期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亞洲信託 公司於97年10月13日與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 興資產公司)簽訂不良債權買賣合約,將其對天然觀光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然觀光開發公司)之債權、擔保物權 及其他從屬權利讓與力興資產公司,後力興資產公司又將上 開債權讓與聲請人。詎天然觀光開發公司向原債權人亞洲信 託公司之借款未依約還款繳息,已屆期,經強制執行後換發 債權憑證,然上開擔保債權迄至100 年6 月29日止尚欠181, 916,232 元,惟本件債權僅以本院92年度執申字第15588 號 債權憑證所列債權額5,388 萬元為之,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登記清冊 、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 權變更契約書、擔保物提供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 、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92年執申字第25588 號債權憑證等 影本為證,又經本院於100 年6 月23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 務人天然觀光開發公司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 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 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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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然觀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興資產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