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895號聲 請 人 蔡宗坤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究為眾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或為蔡宗 坤個人?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