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0年度,1895號
TPDV,100,司催,1895,2011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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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895號
聲 請 人 蔡宗坤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
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究為眾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或為蔡宗
  坤個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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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眾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