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0年度,1836號
TPDV,100,司催,1836,2011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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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836號
聲 請 人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聲請狀底簽章(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法定代理人章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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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